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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外观设计中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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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导语: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


在专利系名称为“逻辑编程开关(SR14)”、专利号为200630128900.0的外观设计的无效及行政诉讼个阶段案件中,对于引脚的数量与位置分布是否为功能性特征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1391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复审委认为:二者的主要不同点之一为:二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二者引脚位置的差别属于由连接功能所限定的局部位置变化,均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具有显著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本专利五只引脚均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本领域的相关消费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会施以较大注意力关注该产品的上述部位。因此,上述部位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不会造成对两者的混淆误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五只引脚均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在先设计只有三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另外两只引脚设置在底座的另一个相对的侧面上。在一般消费者看来,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差别能够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在选择此类产品时也会施以较大注意力关注该产品的上述部位,通常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误认。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14号“逻辑编程器”,审判长:金克胜,代理审判员朱理,代理审判员杜微科)认为: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装饰性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具有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则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其装饰性越强,对于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大一些,反之则相对较小。本专利和在先设计两者下部的引脚位置不同。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本专利产品涉及的编码开关的引脚数量是特定的,其分布需要与电路板节点相适配。可见,引脚的数量与位置分布是由与之相配合的电路板所决定的,以便实现与不同电路板上节点相适配。在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无论是引脚的位置是分布在底座的一个侧面上还是分布在两个相对的侧面上,都是基于与之相配合的电路板布局的需要,以便实现两者的适配与连接,其中并不涉及对美学因素的考虑。因此,该区别特征是功能性设计特征,其对本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显著影响。

供稿:罗丹

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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